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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遏制冤假錯裝潢案需“防”字為先
  破除司法“肌體住商”深處的“頑疾”
  繼不久前中央政法委專門出台防止冤假錯案的指導意見之後,最高人民法院21日發佈了《關於建立健全防範刑事冤假錯案工作機制的意見》。這意味著冤假錯房屋貸款案的防線從事後糾錯進一步前置,更加註重源頭和機制預防,將冤假錯案堵在法槌落下之前。
  從湖北佘祥林殺妻案、河南趙作九份民宿海殺人案到浙江張氏叔侄案,近年來相繼曝光的一些冤假錯案,挑動著公眾敏感的神經,也給司法公信力帶來前所未有的挑戰。儘管一些冤假錯案已經得以糾正或尚在糾正,但其造成的社會後遺症、對當事人及其家庭造成的巨大影響等卻難以輓回。基於此,如何防患於未然顯得尤為迫切和重要。
  “既不冤枉一個好人,也不放過一個壞人”的司法原則,需要相應的機制和程序來保障。從理論上講,冤假錯案不可能絕對避免,但這不能成為拒絕反思的藉口。相反,如果是由於制度安排和貫徹執行環節導致,則更需要系統性的反思和制度性的努力,用嚴密的制度約束權力,保障最銀行利率大限度發揮制度、機制、證據等客觀因素的作用,最大限度降低主觀人為因素的影響。
  防止冤假錯案的努力,核心在於庭審。正如最高人民法院有關負責人在分析司法實踐中的案件後所言,在證據上出問題是造成冤假錯案的重要原因。
  防止冤假錯案的努力,需要從庭審延伸到庭外。著眼偵查、起訴等環節,應當取消公安機關各類不合理的辦案指標,進一步強化檢察機關的監督審查職能。對於媒體、公眾而言,應當樹立正確的法治理念,當“予以嚴懲”的聲音一邊倒的時候,能否冷靜下來,想一想佘祥林們的不幸,為案件審理提供一個理性、客觀的輿論氛圍。
  防止冤假錯案的努力,還要立足於破除司法“肌體”深處的“頑疾”。地方化和行政化,是影響司法公正的兩大體制性障礙。日前出台的《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》中明確提出:“推動省以下地方法院、檢察院人財物統一管理,探索建立與行政區劃適當分離的司法管轄制度。”人們期待改革步伐進一步加快,為審判機關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打造一個更好的外部環境。  (原標題:遏制冤假錯案需“防”字為先
破除司法“肌體”深處的“頑疾” 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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